河北: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城乡“零差别”
60周岁以上老人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昨日,我省合并实施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称为“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据悉,截至目前,我省172个县(市)区已全部纳入国家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
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后,在确定参保对象时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籍,只要符合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非从业人员三个条件,就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统一确定为100-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愿选择;取消新农保家庭联动机制,原有试点中因家庭联动机制而未享受养老金的农村老年人,要自7月1日起开始发放基础养老金,新试点县60周岁以上老人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而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为了让城乡居民都做到老有所养,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省、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
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养老金待遇也都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试点县(市)区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其中,对参保的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可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特殊补贴政策,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
据悉,在河北省新增的66个被纳入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县(市、区)中,石市占13个县(市)区。至此,石市24个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了全覆盖。
稿源:燕赵晚报